對于黨員的政紀處分有哪些,影響期有多長?
廣東省司法行政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對黨員的紀律處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檢查、開除黨籍五類。
警告是黨組織對違紀黨員的警告,以促進他們認識和糾正錯誤。警告是一種非常輕微的黨紀紀律處分,適用于輕微的違紀情節(jié),但必須給予黨紀紀律處分的黨員。
嚴肅警告是一種比警告更輕的黨紀紀律處分,適用于違紀特征和情節(jié)較重的黨員。
撤銷黨內職務屬于較重的黨紀處分,適用于犯錯特點、情節(jié)惡劣的違紀黨員,不宜擔任現(xiàn)任全部黨內職務或一個或多個黨內職務。
留黨觀察是僅次于開除黨籍的重大黨紀紀律處分。適用于嚴重違紀但尚未喪失共產黨人條件的黨員,不宜擔任現(xiàn)任黨內全部職務。
開除黨籍是最嚴重的黨紀處分,適用于嚴重違紀、喪失共產黨人要求的黨員。
警告和嚴重警告的影響和后果——
黨員在被警告處分后一年內,在被嚴重警告處分后一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晉升或進一步使用,也不得向黨外組織推薦高于其原崗位的黨外崗位或進一步使用。其中,“一年內”和“一年半內”的計算時間是從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許可之日起計算的。
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影響及后果——
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是指撤銷受處分黨員由黨內選舉或組織任命的黨內職務。對于在黨內擔任多個職務的,黨組織在作出處分決定時,應當明確是撤銷其所有職位還是一個或幾個職位。若決定撤銷其中一個職位,則必須撤銷其最高職位。若決定撤銷其多個職位,則必須從其擔任的最高職位開始依次撤銷。對于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
對于在立案審查中涉嫌違反黨紀被免職的黨員,審查后應當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應當按照其原職位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對于應當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未擔任黨內職務的,應當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同時,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建議黨外組織撤銷黨外職務。
黨員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或者按照前款規(guī)定受到嚴重警告處分的,兩年內不得擔任或者向黨外組織推薦與其原崗位相當或者高于其原崗位的崗位。
留黨觀察處分的影響和后果——
留黨觀察處分分為留黨觀察一年和留黨觀察兩年。對于被留黨觀察處分一年的黨員,期滿后仍不符合恢復黨員權利要求的,應增加留黨觀察一年的期限。留黨觀察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兩年。
在黨員受留黨檢查處分期間,沒有投票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在黨檢查期間,如果你真的后悔了自己的表現(xiàn),你應該在到期后恢復黨員的權利;堅持不改或者發(fā)現(xiàn)其他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應當開除黨籍。
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其黨內職務自然被撤銷。對擔任黨外職務的,應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在恢復黨員權利后兩年內,受到黨檢查處分的黨員不得在黨內擔任或推薦給黨外組織擔任與其原職位相當或高于其原職位的職位。需要注意的是,這里的“兩年內”是指自黨組織允許恢復受處分黨員的黨員權利之日起兩年內,期間自留黨檢查期滿之日起計算。
開除黨籍的影響及后果——
黨員被開除黨籍,五年內不得再次入黨,也不建議擔任與其原崗位相當或高于其原崗位的黨外崗位。另有規(guī)定不得再次入黨的,按規(guī)定執(zhí)行。
原題:“對黨員的紀律處分有哪些,影響期有多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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