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全部判決,還能調整嗎?
從事民事審判十幾年,處理數千起案件。我一直堅持“調解第一,司法最終結束”的經驗和做法,以實質性的服務判斷和利益訴訟為審判工作的方向。當我遇到一個有調解希望的案例時,我會盡最大努力在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愿的前提下進行調解。然而,在這次實施之前,調解案例被操作后發(fā)現“我們不一樣”,這是非常不同的...
01 意難合
拖欠租金發(fā)生糾紛 當判則判
"雙方已經達成協(xié)議,在履行階段,一方卻玩起了‘拖字訣’?那么就不必硬調,當判則判!"
這種情況在兩家公司之間發(fā)生了房屋租賃合同糾紛。雙方經協(xié)商同意終止合同,但原告認為,合同的終止時間和租金的截止時間應以被告將所有設備搬出涉案場所的日期為準。被告認為合同終止時間應為雙方協(xié)商終止的日期,關鍵設備搬出并告知原告門鎖密碼的日期應為實際終止日期,剩余設備原告可自行處理,房屋占用費不計算。所以,雙方向法院提起訴訟。
拿到案子后,我仔細判斷,發(fā)現2021年雙方都有訴訟,當時達成了調解。我以為這次雙方都可以通過調解得到滿足,但原告說:“我相信被告太多次了,房租總是拖延。之前的案子在達成調解之前也做了很大的妥協(xié),最后差點通過強制執(zhí)行拿到錢。被告說:“我和原告是多年的朋友。我一直在積極與原告溝通,但我不能自己做主。經其他股東同意,法院應該如何判決?“在溝通的過程中,我可以從原被告的話語中感受到,調解可能不是目前最好的解決方案。因此,在充分尊重雙方意愿的前提下,我最終選擇做出判決。
02 再矛盾
判決后各自維權 在實施之前盡量進行和解
被告人想申請再審,原告想申請執(zhí)行,兩條路本來各奔東西,沒想到遇到了一個‘奇妙的路口’。
此案判決作出后,雙方均未上訴。隨后,被告因不服生效判決向中級法院申請再審,原告準備根據生效判決申請執(zhí)行。
在申請再審的同時,被告也再次找到了我,希望雙方能夠在原告申請執(zhí)行之前就糾紛的實質性解決達成一致。
雙方是否還有和解的空間?盡管原告之前態(tài)度很堅決,但是我還是想再試一次解決雙方的沖突。于是,我又一次打電話,繼續(xù)探索雙方的爭議點,以及達成調解的可能性。在這個過程中,我發(fā)現,雙方之間的爭議仍然是支付金額的問題?!凹热划斒氯藢︻~度有爭議,說明本案服判息訴工作尚未結束,那我們就再做一次調解,”我對法官助理說?!狈ü僦磴读艘幌?,“‘再做一次調解?“這樣可行嗎?”“這個問題也讓我產生了不確定性。是的,判決已經生效,審判程序已經完成。如何確定再次調解的特點和效力?
就在我們充分討論這件事的同時,隔壁執(zhí)行局的法官和申請執(zhí)行人之間的對話層出不窮。我突然想到了一份新的工作,推動了本案糾紛的實質性解決。
"如雙方能達成協(xié)議,調解的特點屬于執(zhí)行前調解?這樣雙方就不需要重審或者強制執(zhí)行了!"
"試試看!"我們異口同聲。
03 出新招
審判聯動齊發(fā)力 實施前調解糾紛
我找到了執(zhí)行法官李琳琳,向她反映了雙方的意愿。聽完之后,李琳琳法官的眼睛亮了起來:“你的想法很好!這屬于審判聯動,本質上解決了糾紛!沒問題,我們可以互相配合,在執(zhí)行前達成和解。這叫‘執(zhí)源治理’。一起試試吧!”這種特殊的調解對當事人雙方都有約束力,合法性和可行性也有保障。
思路明確后,法官助理聯系當事人確定可以接受的付款金額和付款期限。經過不懈的努力,雙方達成協(xié)議,被告還撤回了中級法院的再審申請。

在調解談話的日子里,我和李琳琳法官共同見證了雙方的和解協(xié)議,并當場進行了解釋。與此同時,原告代理人仍然對協(xié)議方式感到擔憂:“我們從來沒有在判決后、執(zhí)行前這樣做過,今后的執(zhí)行能否得到保證?李琳琳法官解釋說:“法院見證下達成的和解協(xié)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對雙方都有約束力。如果被告企業(yè)按照和解協(xié)議履行,原生效判決將完成,原告不得根據判決申請強制執(zhí)行;如果被告未能如期履行和解協(xié)議,原告有權根據原生效判決申請強制執(zhí)行?!弊罱K,雙方達成和解協(xié)議,同意被告向原告償還11萬元,被告在法庭上履行了8萬元的還款義務。
同時,我也深深地松了一口氣。能夠完全解決這種分歧,這正是我所希望的。祝愿雙方公司都能發(fā)展得更好。
審執(zhí)聯動促成的實施前和解,不僅是服務判決和利益訴訟的有益嘗試,也是履行職責的大膽創(chuàng)新,是解決糾紛多樣化的新舉措、新機制。深入調解案件有時很難做的原因,一方面是當事人有解決不了的心結;另一方面,一些當事人更信任蓋法院紅章的判決,認為調解不如判決強制執(zhí)行。這樣,法官就不會放棄每一次向當事人解釋法律的機會,也不會忽視每一條實質性的解決糾紛的途徑。
這次調解的經歷讓我更加了解了審執(zhí)聯動甚至立審執(zhí)聯動幫助執(zhí)源治理的價值和意義。關于調解,未來一定有更多的空間需要仔細思考,所以讓我們在司法實踐中慢慢發(fā)現吧!
投稿:豐臺法院
原題:“判都判了,還能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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