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yōu)化經營環(huán)境,損害公司聲譽?保護民法典!
資料來源:修武縣法院

近日,修武縣法院審結了一起名譽權糾紛案件,通過規(guī)范網絡言論,有效維護企業(yè)聲譽,保障民營經濟發(fā)展。
基本案情
原告李甲(化名)是河南某公司的董事長,被告李乙(化名)曾經是該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因與公司發(fā)生經濟糾紛,被告離職后多次通過微信朋友圈發(fā)表不當言論,在評論區(qū)多次使用“人渣”、“反派”等羞辱性詞語攻擊原告,提及企業(yè)經營細節(jié),引起了企業(yè)部分客戶和員工的關注。
原告認為這種行為嚴重影響了企業(yè)的商譽,于是被告知法院刪除朋友圈的相關信息,道歉并賠償損失。在審判此案時,被告已經刪除了上述朋友圈信息。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發(fā)表的言論減少了原告在客戶和員工心目中的社會評價,侵犯了原告的名譽權,因為被告微信的一些朋友是原告的客戶或公司員工。雖然被告在審判過程中發(fā)布的案涉朋友圈信息已被刪除,但應承擔道歉、消除影響的賠償責任。最終,法院判決被告在其朋友圈連續(xù)5天發(fā)布經法院批準的道歉聲明。由于證據不足,原告主張經濟損失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
《民法典》第1024條規(guī)定的名譽權,是指社會對民事主體各種行為的綜合評價,包括行為、威望、才能、信用等社會生活的諸多方面。任何組織或個人都不能以侮辱或誹謗的形式侵犯他人的名譽權。法律保護名譽權的目的是保護受害者的社會評價不受侵害,保護受害者的人際交往順利進行。
法官在此呼吁:在媒體平臺上發(fā)表相關言論時要謹慎,隨意侵犯他人的名譽權,不僅會要求停止侵權,恢復名譽,消除影響,道歉,還可能構成嚴重的侮辱和誹謗。維護社會秩序和良好習俗,建立和共享積極和諧文明的社會生態(tài),是每個公民的責任。
法條引導
第一千零二十四條民法典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個人都不能以侮辱、誹謗等形式侵犯他人的名譽。
聲譽是對民事主體品行、威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第一千條民法典 侵權者因損害人格權而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道歉等法律責任的,應當等于行為的具體方式和影響范圍。
如果侵權人拒絕承擔前款規(guī)定的法律責任,人民法院可以通過在報紙、網絡等媒體上發(fā)布公告或者公布有效的裁判文件來執(zhí)行,造成的費用由侵權人承擔。
作者:楊珂

導演:趙玉軍
執(zhí)行總監(jiān):劉春潤 王有利
協調:蘆家豪
標題:“優(yōu)化經營環(huán)境,損害公司聲譽?民法典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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