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檢察監(jiān)督助力化解26年房產證稅費糾紛
8月14日《內蒙古法制報》第6版刊登了一則消息,近日,在鄂爾多斯市檢察院的持續(xù)推動下,一起歷時26年的房產證稅費糾紛得以圓滿化解。
時間回到1999年,當時還是鄂爾多斯市某單位職工的小張購買了單位的一套房屋,并與單位簽訂了《職工集資建房協(xié)議》。房屋竣工后,小張依約支付了房款及相關費用并入住。然而,因單位未及時繳納賣房產生的相關稅費,小張無法辦理房屋產權證。此后26年,小張開始了漫長的辦證之路。他與原單位溝通,卻被以約定不明確為由推脫。離職后,溝通難度更大。26年間,他跑遍相關部門,從風華正茂的“小張”變成了兩鬢斑白的“老張”,但房產證問題始終未解決。
為了能順利出租或轉讓房屋,老張以原單位名義向稅務機關繳納了各項稅金及高額滯納金,取得完稅證明并成功辦理了不動產權證。但當初買房協(xié)議未明確約定稅款承擔主體,老張認為這筆稅款應由原單位承擔。于是,他以個人名義向稅務機關申請退稅,稅務機關答復納稅人主體是原單位,應直接退稅給原單位。老張先后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上訴及申請再審,均因申請主體不符未獲支持。
2024年11月,老張抱著最后一絲希望向鄂爾多斯市檢察院申請監(jiān)督。承辦檢察官全面審查案件后認為,按法律規(guī)定,原單位作為房屋銷售方,是案涉稅款的法定納稅主體;老張以個人名義申請退回單位名義繳納的稅款于法無據,稅務機關的處理決定及法院的裁判并無不當,依法作出不予支持監(jiān)督申請決定。
雖然法律程序已窮盡,但面對老張26年未能追回的代繳稅款,鄂爾多斯市檢察院并未止步于程序上的依法結案,而是努力實質性化解爭議,避免程序空轉。通過檢察人員多次釋法說理,老張的原單位認識到,無論從集資建房合同精神還是依法履行法定納稅人義務來說,單位作為銷售方都應當承擔該筆稅費。最終,在檢察機關推動下,雙方達成和解,單位當場將老張墊付的稅款及滯納金一次性返還,并簽訂了和解協(xié)議。
在行政檢察監(jiān)督過程中,鄂爾多斯市檢察院堅持高效辦好每一個案件,聚焦群眾“急難愁盼”,讓公平正義更加可感可觸可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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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行政檢察監(jiān)督化解26年稅費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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