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轉14萬余元,分手后是否返還?


法官提醒
戀愛別沖動
愛情到來時,人們山盟海誓,金錢往來成了甜蜜的象征;愛情消逝后,雙方斤斤計較,往日的饋贈成了法庭上的證據(jù)。當情感與金錢交織,法律會如何判定呢?
2024年2月,春寒未消,譚某和張某在朋友聚會上相識。愛情迅速降臨,兩人很快墜入愛河并開始同居。起初,生活十分甜蜜。譚某常對張某說:“我的錢就是你的錢,你管家,我養(yǎng)你。”
于是,他每月把工資,甚至打牌贏的錢都轉給張某。在他看來,這是信任,也是愛的承諾。
然而,同居生活的瑣碎逐漸消磨了激情。2025年4月,張某冷靜地提出分手,收拾行李準備離開。
譚某慌了,他無法接受感情的突然結束,想用最直接的方式挽回。
譚某
“我努力賺錢給你,你別走好嗎?求求你了!”
“我們的問題不是錢能解決的,以后別給我轉錢了?!?/p>
張某
譚某
我再給你轉!這個月工資快發(fā)了,都給你!別離開我!
但冰冷的轉賬提示音沒能留住張某。
張某還是走了,還退還了譚某分手后試圖挽留她的幾筆轉賬。感情破裂后,譚某開始算賬。他翻看一年的轉賬記錄,總額竟達14萬余元。
往日的愛意變成了不甘的怒火,譚某將張某告上法庭,要求返還全部轉賬140685元。張某認為,部分轉賬用于共同生活,部分是譚某自愿贈與,不應返還。
法院審理后認為,戀愛同居期間,譚某的部分轉賬用于房租、水電等日常開支,屬于共同消費;另一部分是贈予。譚某分手后要求返還,于法無據(jù),法院不予支持。后來,張某考慮到譚某的情感和經(jīng)濟付出,自愿返還部分款項,雙方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張某一次性返還譚某1萬元。
法官寄語:戀愛同居能增進感情,但雙方要明確財產(chǎn)關系,避免因財產(chǎn)性質(zhì)不明產(chǎn)生爭議。涉及大額財產(chǎn)或債務代償時,要保留書面協(xié)議或明確證據(jù),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原標題:《戀愛轉14萬余元,分手后是否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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