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小課堂】債務加入與擔保的核心差異解析
在日常債務糾紛中,債務加入與擔保行為時常出現(xiàn)。盡管兩者都旨在保障債權的實現(xiàn),但它們在法律后果和責任承擔方面存在顯著不同。接下來,我們將結合具體案例,詳細剖析二者的核心區(qū)別。

案例一:債務加入——主動成為共同債務人
2022年,張某因生意資金周轉,向李某借款50萬元,雙方約定借款期限為一年,到期后需還本付息。然而,借款到期時,張某因資金鏈斷裂無法按時償還欠款。經過協(xié)商,張某的朋友王某向李某出具了一份《承諾書》,上面寫著“張某所欠的50萬元債務,由我和張某一起償還,直到債務全部還清為止”。之后,由于張某和王某都沒有履行還款義務,李某將他們起訴至法院,要求兩人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出具的《承諾書》清晰表明其自愿與原債務人張某共同承擔債務,這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條中關于債務加入的規(guī)定:“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最終,法院判決張某和王某共同向李某償還50萬元借款本金及相應利息。

案例二:擔保責任——為債務履行提供保障
2023年,趙某向孫某借款30萬元,約定借款期限為6個月。趙某的同事陳某與孫某簽訂了《保證合同》,合同中約定陳某為該筆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為借款到期后的兩年。借款到期后,趙某未能按時還款,孫某多次催討都沒有結果,于是將趙某和陳某起訴至法院,要求趙某償還借款,陳某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陳某與孫某簽訂的《保證合同》合法有效。陳某作為連帶責任保證人,在債務人趙某不履行還款義務時,應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根據《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條規(guī)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弊罱K,法院判決趙某向孫某償還30萬元借款本金及利息,陳某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官解讀:認清債務加入與擔保的關鍵區(qū)別
1. 法律身份有別:在債務加入的情況下,第三人加入債務后就成為了共同債務人,和原債務人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需要直接向債權人承擔還款責任;而在擔保關系中,保證人并不是債務人,只是為債務的履行提供擔保,只有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才需要承擔擔保責任。
2. 責任承擔方式不同:債務加入人要和原債務人一起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債權人可以直接要求債務加入人或者原債務人償還全部債務;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需要在保證范圍內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則擁有先訴抗辯權,也就是說債權人必須先向債務人主張權利,在債務人無法清償債務時,才能要求保證人承擔責任。而且,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3. 權利義務存在差異:債務加入的第三人在承擔債務后,可以根據和原債務人的約定向其追償,但沒有先訴抗辯權;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后,除了可以向債務人追償外,在一般保證的情況下還享有先訴抗辯權,并且保證責任會受到保證期間和保證范圍的限制。
4. 法律后果不一樣:債務加入后,第三人的責任范圍和原債務人是一致的,不會受到債務履行期限、利息等變更的影響,除非債權人和第三人另有約定;而擔保責任會受到保證期間、保證范圍、主債務變更等因素的影響,比如如果保證期間屆滿,債權人沒有主張權利,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就會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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