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遇征拆,前妻能否分割補償款?法院案例給出答案

城市化推進中,農村征拆愈發(fā)常見,婚姻結束后,原夫妻在婚姻存續(xù)期間涉及的房產、山林土地若遇征拆,補償款的歸屬與分割易引發(fā)糾紛。離婚后能否主張分割征拆款?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大峽谷法庭近期審理的一起共有糾紛案件給出了參考。
2023年10月,大峽谷因水利樞紐工程建設,需征收部分農戶的宅基地及山林土地。老向是補償對象之一,其名下宅基地使用權、房屋及山林土地被征拆,獲補償款50余萬元。然而,前妻冉某提出分割要求,雙方協(xié)商未果,冉某訴至法院索要10萬余元。
老向與冉某2015年結婚,冉某戶籍遷入老向家,2019年協(xié)議離婚,但冉某戶口未遷出。冉某認為自己是征拆款共有人,應按戶口人數(shù)均分;老向則以離婚為由拒絕。法院查明,冉某婚后遷戶并取得村集體成員資格,2018年土地確權時作為共有人參與家庭承包山林、土地。
法院認為,冉某因婚姻遷戶,離婚前長期在村生活,且作為家庭成員取得承包地和山林,村集體成員資格不因離婚喪失,有權分割其作為共有人的山林、土地征收款。但冉某主張按戶口人數(shù)均分缺乏依據,因其2019年離婚后已非老向家庭成員,征拆款中包含老向父親的宅基地、祖宅補償,以及親人墳墓搬遷費、青苗補償費等,這些屬老向家庭成員共有,冉某無權分割。
最終,經法院調解,老向向冉某支付山林、土地征收款3.2萬元,雙方就此無其他爭議。
法官說法
離婚與征拆財產分割涉及復雜法律關系,加上農村“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承包政策,使問題更棘手。但明確請求權基礎、區(qū)分分割情形,可順利解決糾紛。農村戶籍人口的征拆主要涉及三部分:
一、農村土地、山林實行家庭承包制,僅限村集體內部成員,成員資格不因離婚消失。征拆時,承包經營權證載明的共有人有權分割補償款,此權利基于村集體成員共有利益,與婚姻狀態(tài)無關。
二、宅基地使用權補償方面,宅基地以戶為單位登記,使用權由在戶成員共同享有。離婚后戶口未遷出且仍為村集體成員的,基本居住權益應受保障,有權分割宅基地征收款。本案中,被征收宅基地屬老向父親一戶,冉某無權分割。
三、宅基地上的房屋補償屬私有財產分割。若房屋是婚姻存續(xù)期間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后可分割拆遷款;若非共同財產,則無權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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