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在交易市場低價出售,然后高價購買?居然有這種貓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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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兩家貿易公司工作的王某,利用公司采購人員和業(yè)務經理的身份,與公司員工和公司外部人員“導演”合作,開始了中間商賺取差價的行為。交易中,王以較低的價格出售公司商品,然后以較高的價格購買了之前銷售的批次商品,利潤超過120萬元。天網(wǎng)恢復了,疏而不漏。7月9日,靜安區(qū)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此案。
2020年7月,被告王某加入一家公司做采購員。在接下來的短短半年時間里,王某提前與公司外部人員孫某某合謀。先把公司里的啤酒商品低價賣給孫某某名下的A公司,然后高價從孫某某名下的B公司回購啤酒,再賺取差價。為此,共買賣28批商品,騙取人民幣64萬余元,然后按照約定分成兩部分。
公訴人:“賣給孫某的價格和孫某賣給你的價格,哪一個更高?”
被告王某:“賣給我的購買成本很高。”
公訴人:“對于公司來說,買入的價格高,賣出的價格低,這是一種損失,對嗎?”
被告王某:“是的?!?/p>
“你有沒有告訴孫某,公司不能與同一家公司進行采購和銷售?”
被告王某:“說過?!?/p>
公訴人:“那孫某是以哪家公司的名義和你交易的?”
被告王某:“他的供應商合同是用甲公司,然后賣給買方的話是用乙公司。”
檢察官:“你從公司購買到賣給公司,需要多長時間?”
被告人孫某某:“有時兩三天,有時一周。”
公訴人:“你怎么能保證在這么短的時間內賣給公司,而且價格更高?”
被告孫某某:“因為王某跟我說好了,他說他們公司也收貨了,差不多也是收貨的,可以賣給他們。”
2022年7月,王某加入了另一家公司。在擔任業(yè)務經理后,他與公司的采購人員和公司的外部人員合作,采取同樣的牟利手段賺取差價。直到事發(fā),他總共收到了122萬多元的貨款,截流了63萬多元的貨款,并分享了贓物。
胡俊君,公訴人,靜安區(qū)人民檢察院檢察官:
“
本案被告王某繼續(xù)在兩家貿易公司,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占公司財產。他在第一家公司的時候,和公司外的人孫某某勾結了內外的內外合作,通過閉環(huán)交易騙取了交易差價,侵占了公司64萬多元的資金,然后他們分享了贓物。到了第二家公司,他又與公司的采購人員串通,兩人通過截流貨款的方式,將公司的貨款60多萬元據(jù)為己有。”
法庭審理認為
作為公司的工作人員,被告王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與被告孫某某等人一起非法擁有公司的財產。被告王犯罪數(shù)額巨大,被告孫某某犯罪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刑法。他應以職務侵占罪追究刑事責任。
7月9日,
靜安區(qū)人民法院就此案案
作出一審判決:
被告人王某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2萬元;被告人孫某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緩刑一年五個月,并處罰金6萬元,追繳違法所得,與已退還的部分一起歸還被害單位。
記者:張琦
照片:張琦
視頻:戚勐
原標題:“有人在交易市場低價賣出,然后高價買入?原來有這種貓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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