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的時候,微信聊天記錄也是證據!但是要這樣做→
”“現在不一定要你說話,
但是你所說的一切都有可能成為呈堂證供。
電視劇迷應該對這個對話并不陌生。
但是如果這些話是在微信上說的,
是否可以成為證據?
怎樣的微信記錄?
可以作為有效的證據嗎?
接下來我們細細地說吧!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的2020年5月1日》〈有關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決策實施后,微信、微博等記錄正式可作為訴訟的證據。
1
文字微信記錄
2
圖片微信記錄
3
微信語音記錄
4
錄像微信記錄
5
記錄網絡鏈接
6
轉帳支付信息
01
提供聊天雙方的個人信息界面。個人信息界面包括微信頭像、昵稱、微信號、區(qū)域等信息。借助微信號不可更改的特點,確認聊天的對象是案件當事人。
02
提供完整的聊天記錄。提交微信聊天記錄時,一定要完整不間斷,不能只截取對自己有利的部分,刪除聊天記錄。
03
提供聊天記錄截圖時,應對相關信息進行整理和標注。提交的聊天記錄應標注具體日期和昵稱所代表的人物。圖片和文檔應單獨打印,語音應轉換為文字,視頻應存儲在光盤等存儲設備中。
當事人應保留微信的原始媒體,以便在法庭上提供。原始媒體包括手機、電腦或其他存儲電子數據的電子產品。
在法庭上,當法官要求提供微信原始媒體和登錄軟件提供電子證據時,可以按照以下步驟進行展示,并與固定電子證據形成的照片、音頻和視頻進行一致性驗證:
01
帳戶持有人登錄微信,顯示登錄使用的帳戶名稱。
02
在通訊錄中搜索對方客戶,點擊查看個人信息,顯示備注名稱、昵稱、微信號、手機號等具有身份方向性的內容。顯示個人信息界面。
03
點擊“發(fā)送信息”進入個人信息界面的通信對話框,逐一顯示對話過程中產生的信息內容。點擊文本文檔、照片、音頻、視頻、轉賬或紅包內容進行顯示。
04
在顯示轉帳信息時,應點擊通訊對話框中的聊天詳情-查看交易記錄,顯示轉帳支付信息。
05
如果提供的電子證據屬于對話記錄(包括文字、音頻、視頻),則應全面反映在對話過程中,不得有選擇地提供與案件事實相關的內容。
關于微信轉賬交易的細節(jié),可以直接從微信中取出。具體操作如下:
01
選擇微信底部菜單欄中的“我”-“服務”-“錢夾”功能菜單。
02
選擇上面的“賬單”功能,錢夾功能主頁。
03
點擊上面的“常見問題”按鈕,在帳單功能界面上顯示“下載帳單”功能,點擊此功能,進入帳單下載界面。
原標題:“打官司時,微信聊天記錄也是證據!但是要這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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