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期:清代“誤娶有夫之婦案”解析
“法庭·案例研究”欄目由《法庭》編輯部主辦
導
讀
“誤娶有夫之婦”是否要擔責?原配請求恢復夫妻關系是否應被支持?審理此案的知府,尊重誤娶后的婚姻現(xiàn)狀,給予原配適當補償,實現(xiàn)了案結事了、定分止爭,折射出中國古代判例高超的司法智慧,也為當下司法提供了有益借鑒。
原文
審理洛陽縣民何錦控告宜陽縣廩生鎖錦堂拐帶窩藏其妻子任氏一案。何錦在嘉慶十八年娶了任氏。次年閏二月,任氏母親任范氏與弟弟范步云合謀,趁何錦外出,讓范步云夜間帶任氏到新安,經(jīng)中人張三省等媒合,賣給楊中立為妾,得銀五十五兩。任氏兄長任永福知道此事,但因母命未聲張。何錦發(fā)現(xiàn)妻子失蹤次日便報官,前縣令讓他和任永福隨差役緝訪,卻一直未找到。此后何錦雖不忘舊情,但任氏已另嫁他人。道光二年,楊中立去世。道光七年,楊母憐任氏年輕守寡,讓任永福領回擇配,不索聘財。此時鎖錦堂喪偶,經(jīng)中人張繼業(yè)等說合,納任氏為繼室,他只知任氏是楊氏之妾,不知她曾是何錦之妻。道光十年,何錦通過母舅馬和尚得知任氏下落,與母親以進香為由,在鎖家見到任氏。何錦遂控告鎖錦堂拐帶窩藏。鎖錦堂申訴實情,任氏卻稱何錦自棄糟糠,還以身契是范姓出名,牽連無干的范元和及送信的馬和尚為媒證。審理查明,何錦未拋棄妻子,依例應讓任氏回歸。但任氏已嫁兩人,不愿再回何家,何錦也有大丈夫氣概,不再強求??紤]何錦年過四十仍單身,鎖錦堂誤娶有夫之婦本應離異,但破鏡難圓,不如讓鎖錦堂幫何錦八十千錢另娶,任氏仍歸鎖錦堂。任范氏、范步云、楊中立、張三省等雖有過錯,但已身故,不再追究。任永福知情不報,待結案時發(fā)落。兩造保候,無關人員省釋,取結備查。此判。
譯文
審理洛陽縣百姓何錦控告宜陽縣廩生鎖錦堂拐帶窩藏他妻子任氏的案件。何錦在嘉慶十八年娶了任氏為妻。第二年閏二月,任氏的母親任范氏和弟弟范步云合謀,趁著何錦外出,讓范步云在夜里把任氏帶出夫家,將她賣給了新安縣的楊中立做妾,得到了五十五兩銀子。何錦發(fā)現(xiàn)妻子不見了,第二天就向官府報了案,前任縣令讓他和任氏的哥哥任永福一起跟著差役去查找任氏的下落。實際上任永福早就知道妹妹偷偷跑去楊家的事情,但是因為不敢違背母親的命令,所以隱瞞了下來。何錦苦苦尋找了很多年,都沒有找到妻子,從此夫妻二人分離,天各一方。過了七年,楊中立去世了。又過了五年,楊母可憐任氏年紀輕輕就守了寡,就讓任永福把她領回去,重新找個人家嫁了,當初的聘禮也不要了。后來,經(jīng)過中間人張繼業(yè)做媒,任氏嫁給了剛剛死了妻子的鎖錦堂。鎖錦堂只知道任氏是楊中立的妾室,卻不知道她原本是何錦的妻子。三年后,何錦的母舅馬和尚打探到了任氏的蹤跡,何錦就和他的母親借口去進香,來到了鎖家,從門外偷看,果然看到了自己的妻子。何錦非常激動,不顧一切地沖進了鎖家,沒想到日思夜想了二十年都沒見到的妻子,看到他之后卻頭也不回地跑開了,何錦覺得非常尷尬。從這以后,就有了何錦控告廩生鎖錦堂拐帶窩藏他發(fā)妻的這場官司。鎖錦堂把實際情況說了出來,任氏卻因為和新丈夫感情很好,竟然說何錦自己拋棄了她這個糟糠之妻,還說賣身契是范姓的人出面簽的,把和這件事情沒有關系的范元和以及送信的馬和尚都拉來,當作媒人證人。經(jīng)過審訊,了解到了之前的所有情況。經(jīng)過調查,何錦并沒有拋棄妻子,按照法律規(guī)定,任氏應該回到他的身邊。但是因為任氏已經(jīng)嫁過兩個男人了,不愿意再回到何家,何錦也很有男子漢的氣概,沒有強求。只是想到何錦已經(jīng)過了四十歲了,還孤單一人,實在是讓人覺得可憐。鎖錦堂誤娶了有丈夫的女人,本來應該和任氏離婚,但是既然破了的鏡子不能再重新合在一起,那么鎖錦堂不妨給何錦一些錢,當作補償。于是判決鎖錦堂拿出八十千錢,幫助何錦另外娶一個妻子。任氏仍然和鎖錦堂在一起生活。像這樣靈活處理,差不多能讓雙方都滿意,并不是像“趙壁秦城”那樣強行做交易。任氏的母親任范氏、弟弟范步云以及楊中立、張三省等人,都有做得不對的地方,但是他們都已經(jīng)去世了,就不再追究了。任永福知道這件事情卻不舉報,他受到處罰也是應該的,等案件結束的時候,再進行處理。雙方當事人先回去等候,和這件事情沒有關系的人就不用再參與了,相關的證據(jù)記錄下來留作以后查看。就這樣判決。
解析
定分止爭是當前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核心理念,這一理念最早可追溯到春秋時期法家的思想?!豆茏印て叱计咧鳌分刑岬剑骸胺ㄕ咚耘d功懼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爭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惫糯芏嗟胤焦賳T也秉持定分止爭的原則處理訴訟案件。本案就體現(xiàn)了古代判官定分止爭、案結事了的司法智慧。
其一,審查事實不看表面,更注重案件背景與原因的分析判斷。本案關鍵在于,是鎖錦堂拐帶任氏,還是何錦拋棄妻子?從任氏的辯解和張繼業(yè)的媒證,可否定鎖錦堂拐帶任氏。那何錦是否厭棄妻子呢?有幾個細節(jié):一是何錦發(fā)現(xiàn)妻子失蹤次日就報官,說明他不知妻子失蹤原因且很焦急;二是何錦尋妻近二十年,案發(fā)時仍單身,可見他對任氏感情深,不會拋棄;三是何錦發(fā)現(xiàn)任氏后冒險闖入鎖家救妻,駁斥了自棄糟糠的說法。任氏既非被拐也非被趕,那她離開何家或是自愿。是與何錦感情不合、另有新歡還是另有隱情,難以判斷。直到找到任永福與楊家的契約,才知道是銀子和年荒導致任氏出走。查明背景、剖析原因,是正確適用法律、分清責任的重要基礎。
其二,適用法律不拘泥條文,更兼顧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按清律,任氏應歸何錦,她與鎖錦堂須離婚。但知府沒這么判,因為任氏已移情鎖錦堂,何錦也心灰意冷。強行讓任氏與何錦復合,會拆毀一個家庭,也組不成新家庭,兩敗俱傷。如此判決雖維護了合法婚姻形式,卻破壞了愛情婚姻本質。知府權衡后判決:一、鎖錦堂給何錦八十千錢助其另娶;二、鎖錦堂補辦禮聘,任氏仍為鎖妻。這樣既維持了任、鎖的婚姻,也給了何錦補償和寬慰,可謂兩全其美。
其三,書寫判詞不流于形式,更注重寓情于理以感人服人。判詞引經(jīng)據(jù)典,讓當事人有文化認同感,且重情重理,評判公允。對何錦,判詞描述其尷尬無奈,肯定他重情,同情他的遭遇;解釋他私闖民宅的原因,理解他的激動;強調他年過四十單身,令人同情。對鎖錦堂,先說他不花錢娶美妻占了便宜,為判他補償何錦鋪墊;指出他無過錯,也是受害者;認為破鏡難圓,鎖錦堂補聘任氏可兩全其美。判決強調尊重當事人意愿,貫徹了平等自愿原則,體現(xiàn)了婚姻法自由自主的宗旨。
全案徹查事實,責任認定清晰;裁斷靈活公正,論理有人文關懷;判文引經(jīng)據(jù)典,措辭優(yōu)美,讓當事人信服。古代很多案例展現(xiàn)的定分止爭、案結事了的司法藝術和智慧,值得我們今天認真思考和借鑒。
案例摘自楊一凡、徐立志主編,高旭晨、俞鹿年、徐立志整理,《歷代判例判牘》(第十冊)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51 - 52頁。
作者:劉德敏
原標題:《第11期 | 清代“誤娶有夫之婦案”》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版權歸原創(chuàng)者所有,如需轉載請在文中注明來源及作者名字。
免責聲明:本文系轉載編輯文章,僅作分享之用。如分享內容、圖片侵犯到您的版權或非授權發(fā)布,請及時與我們聯(lián)系進行審核處理或刪除,您可以發(fā)送材料至郵箱:service@tojoy.com